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壮大,评估分会、工作站和巡查安全员的工作绩效,表彰奖励先进,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分会上报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评分,按得分进行排名,确定奖励等次,分配奖励名额,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年度考核在量化计分的基础上,对全市各分会的年度工作进行评比和排名。
第四条 考核项目包括组织领导(20分)、培训教育(20分)、宣传报道(20分)、安全检查(20分)、系统安装(20分)和等5项。
第五条 分会组织机构健全,负责人到位,活动正常,年内组织开展交流活动4次以上的,得10分,不满4次的,每少1次扣3分。巡查安全员队伍组建齐全,未成立的扣8分,每个工作站巡查安全员不得少于三人,少一人扣2分。
第六条 分会年内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开展法律法规集中培训教育4场次以上,得20分,集中培训教育每少1场次扣5分。
第七条 分会年内组织安全员开展安全巡查次数不少于12次,得20分,安全巡查不满12次的,每少1次扣2分。
第八条 系统安装依据入网率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得20分,排名每下降1名得分减少2分(第二名得18分,第三名得16分,依此类推),入网率=已安装使用全国系统单位数/年末本地在册单位总数。
第九条 宣传报道依据协会网站录用的全年分会上报信息条数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得20分,排名每下降1名得分减少2分(第二名得18分,第三名得16分,依此类推)。
第十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被上级、外地公安机关和外市、区公安机关查获制毒案件或制造制毒物品案件的,每查获1起扣30分。
2、被上级、外地公安机关和外市、区公安机关查获易制毒化学品刑事案件的,每查获1起扣15分。
3、被上级、外地公安机关和外市、区公安机关查获易制毒化学品行政案件的,每查获1起扣5分。
第十一条 分会在日常巡查或提供线索协助公安禁毒部门破获案件的予以加分:
1、日常巡查或提供线索破获制毒或制造制毒物品刑事案件的,每破获1起加30分。
2、日常巡查或提供线索破获易制毒化学品刑事案件的,每破获1起部目标案件的加25分,每破获1起省目标案件的加20分,每破获1起普通案件的加15分。
3、日常巡查或提供线索破获易制毒化学品行政案件案件的,每破获1起加5分。
第十二条 各分会巡查安全员在日常巡查或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协会予以经济奖励:
1、破获制毒或制造制毒物品刑事案件的,每1起奖励一万元。
2、破获易制毒化学品部目标刑事案件的,每1起奖励五千元。
3、破获易制毒化学品省目标刑事案件的,每1起奖励三千元。
4、破获易制毒化学品普通刑事案件的,每1起奖励二千元。
5、破获易制毒化学品行政案件的,每1起奖励一千元。
第十三条 分会得到政府表彰的,加20分;分会工作经验在新闻媒体上刊发的,每发表1篇得3分,20分封顶。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考核得分对分会进行排名和经济奖励,第一名奖励三万元,第二名奖励二万元,第三名奖励一万元。
第十五条 分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上报协会秘书处作为先进工作站奖励依据。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分会上报的工作站考核结果对先进工作站进行表彰奖励,按照分会考核名次分配先进工作站奖励名额。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分会上报的巡查安全员考核结果对优秀巡查安全员进行表彰奖励,根据分会考核名次分配优秀巡查安全员奖励名额。
第十八条 协会对分会上报的优秀会员单位进行表彰奖励,根据分会考核名次分配优秀会员单位奖励名额。
第十九条 协会对评为先进工作站、优秀巡查安全员、优秀会员单位的予以经济奖励。先进工作站奖励五千元,优秀巡查安全员奖励三千元,优秀会员单位奖励一千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4年11月27 日协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