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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7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

“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范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含规模以下),由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二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设区市安监、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认定;三是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负责认定。

二、行动内容

(一)关停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港口〕、工商、质监、安监、海事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由环保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3.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和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4.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铁路部门配合)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对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

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末完成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8)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9)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

10)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二)转移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好、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搬迁转移进程:

1.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相应牵头)

3.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4.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环保部门相应牵头)

5.推进沿江和苏南地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逐步向沿海地区的专业化工园区转移。(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沿海办配合)

(三)升级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其改造升级:

1.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规格不齐全、技术水平不高的,推动其引用先进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产品质量与品种的高端化。(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科技、质监等部门配合)

2.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安全环保风险较高的,推动其以循环化、清洁化改造为抓手,加快转型升级。太湖流域内化工生产企业,2017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引导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企业应用先进成熟技术开展清洁生产改造。(由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牵头,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3.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采用有毒有害原料数量较大的,推动其加快原料绿色化替代工程,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数量。(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4.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产生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推动其进行工艺绿色化升级改造,或升级三废处理工艺与装置,进行有效预处理。(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5.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限期实施工艺改造、设备更新等方法,采用能量梯级利用、余热回收等先进节能适用技术进行升级工程。(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6.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园区)功能定位,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有改造需求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配合)

(四)重组一批(由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间兼并重组)。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支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对其实施重组转型:

1.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对产品前景较好,但生产工艺安全、环保与节能水平较低的或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较弱、自身无力提升改造的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提升现有产能。(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对长江沿线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进行重组改造。(由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牵头)

3.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化工园区内企业对周边产业链上企业,或对园区内链外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实现产业链补充和延伸。(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4.鼓励园区外同类型产品的化工企业重组改造,组团进入化工园区。鼓励产品单一、规模较小的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之间以产业链为纽带兼并重组,进行集约化生产、经营。(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5.鼓励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危化品码头、危化品仓储企业转型发展非化工产业。(由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相应牵头)

6.鼓励大型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整合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的同类企业。对同区域规模较小、货种相同的危化品货主码头、仓储企业鼓励合并重组。(由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牵头)

三、行动安排

(一)摸底上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立即行动,组成多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摸清辖区内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基本情况,制定本地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梳理上报辖区内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化工园区(集中区)产业链及链上企业情况,于20173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市长签字,市政府加盖公章)。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等。

(二)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在梳理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基础上,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整个工作在20174月底前完成。关停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50%);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206月底前完成。涉及到区域间(设区市之间)转移和重组的项目,各相关市可报省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到2020年底前,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三)督查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检查督查。从20174月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进展情况。省政府定期督查各设区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在全省通报各地完成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减化”和《实施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海洋与渔业、海事、太湖办、沿海办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安监、交通运输部门派专人集中办公。各地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力推动工作开展。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深刻吸取“地条钢”事件教训,认真摸清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底数,分类列出清单,找准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期限和标准要求,拿出切实可行、实在管用的举措,坚决杜绝严重失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未按规定上报、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要制定科学严格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存在敷衍应付、隐瞒袒护、瞒报漏报、执行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协调配合。

“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总牵头,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四个一批”清单梳理上报和汇总工作。各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其他部门要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及时通报信息,研究制定推进“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保障措施,为“四个一批”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四)妥善解决矛盾问题。

“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或涉及多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协调。

 

附件:1_____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汇总表

2_____市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3_____市化工经营、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4_____市港口危化品码头及仓储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5_____市化工园区及产业链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7


附件1

          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   市政府)                                                     填报时间:

 

 

生产型企业

经营、仓储构成重大危险源类

港区规划范围内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

规上企业

规下企业

化工园区内

化工园区外

化工重点监测点

危化品企业

涉及“两重点
一重大”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仓储经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沿江地区

沿海地区

其他

港口码头经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沿江地区

沿海地区

其他

关停类

 

 

 

 

 

 

 

 

 

 

 

 

 

 

 

 

 

 

 

 

 

 

 

 

转移类

 

 

 

 

 

 

 

 

 

 

 

 

 

 

 

 

 

 

 

 

 

 

 

 

升级类

 

 

 

 

 

 

 

 

 

 

 

 

 

 

 

 

 

 

 

 

 

 

 

 

重组类

 

 

 

 

 

 

 

 

 

 

 

 

 

 

 

 

 

 

 

 

 

 

 

 

合计

 

 

 

 

 

 

 

 

 

 

 

 

 

 

 

 

 

 

 

 

 

 

 

 


附件2

       市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填报单位:(   市政府)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区)/化工园区(集中区)

企业名称

产业政策方面

安全生产方面

环境保护方面

节能降耗方面

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

职工人数

是否是规上企业

处置原因(仅关停、转移类填写)

设区市处置意见

完成时限

是否符合
产业政策

是否在化工园区(集中区)

是否是化工重点监测点

是否危化
品企业

是否“两重点
一重大”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等级

近三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数量

是否落实环评和“三同时”要求

是否满足生态红线要求

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危险废物是否合法处置

近三年存在突发环境事件及环保行政处罚数量

是否属高耗能项目

是否采用落后用能设备

是否超出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利润
(万元)

上缴税收(万元)

 

 

 

 

 

 

 

 

 

 

 

 

 

 

 

 

 

 

 

 

 

 

 

 

 

 

 

 

 

 

 

 

 

 

 

 

 

 

 

 

 

 

 

 

 

 

 

 

 

 

 

 

 

 

 

 

 

 

 

 

 

 

 

 

 

 

 

 

 

 

 

 

 

 

 

 

 

 

 

 

 

 

 

 

 

 

 

 

 

 

 

 

 

 

 

 

 

 

 

 

 

 

 

 


附件3

         市化工经营、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

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填报单位:(   市政府)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区)/
化工园区(集中区)

企业名称

经营类型

重大危险源等级

储罐总个数

储罐区总容积(m3

主要储存品种

库房
栋数

堆场和库区总建筑面积(m2

主要储存品种

是否
沿江

是否
沿海

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

职工人数

处置原因(仅关停、转移类填写)

设区市
处置意见

完成时限

仓储经营

经营带储存并构成重大危险源

工业
总产值
(万元)

利润
(万元)

上缴税收(万元

 

 

 

 

 

 

 

 

 

 

 

 

 

 

 

 

 

 

 

 

 

 

 

 

 

 

 

 

 

 

 

 

 

 

 

 

 

 

 

 

 

 

 

 

 

 

 

 

 

 

 

 

 

 

 

 

 

 

 

 

 

 

 

 

 

 

 

 

 

 

 

 

 

 

 

 

 

 

 

 

 

 

 

 

 

 

 

 

 

 

 

 

 

 

 

 

 

 

 

 

 

 

 

 

 

 

 

 

 

 

 

 

 

 

 

 

 

 

 

 

 

 

 

 

 

 

 

 

 

 

 

 

 

 

 

 

 

 

 

 

 

 

 

 

 

 

 

 

 

 

 

 

 

 

 

 

 

 

 

 

 

 

 

 

 

 

 

 


附件4

        市港口危化品码头及仓储企业名单及“四个一批”清单

填报单位:(    市政府)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区)/
化工园区(集中区)

企业名称

经营类型

是否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作业附证

码头(泊位)名称

泊位数

码头(泊位)具体位置或港区

码头(泊位)建设规模

主要作业、储存货种及作业、储存数量

堆场和库区总建筑面积(m2

储罐总个数及总容积

重大危险源等级

是否
沿江

是否
沿海

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

职工人数

处置原因(仅关停、转移类填写)

设区市处置意见

完成时限

港口码头经营

带仓储并构成重大危险源

工业
总产值
(万元)

利润
(万元)

上缴税收(万元

 

 

 

 

 

 

 

 

 

 

 

 

 

 

 

 

 

 

 

 

 

 

 

 

 

 

 

 

 

 

 

 

 

 

 

 

 

 

 

 

 

 

 

 

 

 

 

 

 

 

 

 

 

 

 

 

 

 

 

 

 

 

 

 

 

 

 

 

 

 

 

 

 

 

 

 

 

 

 

 

 

 

 

 

 

 

 

 

 

 

 

 

 

 

 

 

 

 

 

 

 

 

 

 

 

 

 

 

 

 

 

 

 

 

 

 

 

 

 

 

 

 

 

 

 

 

 

 

 

 

 

 

 

 

 

 

 

 

 

 

 

 

 

 

 

 

 

 

 

 

 

 

 

 

 

 

 

 

 

 

 

 

 

 

 

 

 

 

 

 

 

 

 

 

 

 

 

 

 

 

 

 

 

 

 

 

 

 

 

 

 

 

 

 

 

 

 

 

 

 

 

 

 

 

 

 

 

 


附件5

        市化工园区及产业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政府)                                                    填报时间:

序号

化工园区名称

产业定位

主导产业链情况

化工企业总数

产业链上企业数量

危化品企业数量

占地规划面积(亩)

投资强度(亿元/平方公里)

是否开展入园项目评估

是否建设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是否建安全管理机构

是否建有专门应急救援队伍

是否建有环保管理机构

是否建成环境监控中心

园区内敏感目标数量(户)

园区外500隔离带内敏感目标数量

是否建有有资质的危废处理设施

是否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污水总排口数量

是否建设能源管理中心

是否建有集中供热中心

是否开通天然气

是否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是否实现园区封闭管理

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数量

近三年突发环境事件及环保行政处罚数量

2016年生产经营情况

非链上企业设区市政府处置意见

完成时限

工业

总产值(万元)

利润
(万元)

上缴

税收(万元)

 

 

 

 

 

 

 

 

 

 

 

 

 

 

 

 

 

 

 

 

 

 

 

 

 

 

 

 

 

 

 

 

 

 

 

 

 

 

 

 

 

 

 

 

 

 

 

 

 

 

 

 

 

 

 

 

 

 

 

 

 

 

 

 

 

 

 

 

 

 

 

 

 

 

 

 

 

 

 

 

 

 

 

 

 

 

 

 

 

 

 

 

 

 

 

 

 

 

 

 

 

 

 

 

 

 

 

 

 

 

 

 

 

 

 

 

 

 

 

 

 

 

 

 

 

 

 

 

 

 

 

 

 

 

 

 

 

 

 

 

 

 

 

 

 

 

 

 

 

 

 

 

 

 

 

 

 

 

 

 

 

 

 

 

 

 

 

 

 

 

 

 

 

 

 

 

 

 

 

 

 

 

 

 

 

 

 

 

 

 

 

 

有关说明:

1.表中所填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2.“四个一批”须全部覆盖上述《通知》中三类化工企业。

3.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为化工行业统计分类251261266,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删。

4.化工重点监测点须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按第三轮化工整治结束时数据填写,不得临时新增化工重点监测点。

5.化工园区(集中区)是指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有规划环评、安评等完备手续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

6.处置原因仅关停、转移类填写,重点区分落后产能、处于敏感区域内、安全不达标、环保不达标、节能不达标、无法定手续、法定手续不全(需注明)等,有多项原因的填写主要原因。

7.设区市处置意见区分“关停”“转移”“升级”和“重组”四类上报。

8.完成时限区分“20176月”“201712月”“20186月”“201812月”“20196月”“201912月”“20206月”七档。

9.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品种等指标。

10.附件2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等级区分“一级”“二级”“三级”。

11.附件34中重大危险源等级区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2.附件5中主导产业链要与园区产业定位紧密结合。

13.附件5中非链上企业设区市政府处置意见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14.电子表格下载及上传地址:js4gypzxxd@163.com,密码:js4gypzxxd1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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